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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章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0-10-23点击数:

                    湖科办发201675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章程(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61031  


湖北科技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培训管理,维护学校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科技学院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是学校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非营利性法人单位。

培训中心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培训中心由湖北科技学院单独出资举办,住所为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88号,湖北科技学院温泉新校区。

第四条  培训中心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社会道德规范,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尊重教育教学规律。

第五条  培训中心的教育理念为:求真创新,增智提能。

培训中心的办学宗旨是:提高培训教学质量,提升学员技能水平。

第六条  培训中心的审批机关是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咸宁市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培训中心的培训专业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电子商务、旅游管理、广告设计、育婴、按摩、秘书、心理咨询。

    培训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申报新的培训专业。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层次为:中、高级技能培训。

第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对象为:学校学生和社会人员。

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形式为:业余或脱产。

第十一条  培训中心开展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培训等业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培训中心以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为依托,受学校党委、行政领导。

学校以开办时的出资额为限对培训中心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对培训中心行使下列职权:

(一)任免主任、副主任;

(二)审定章程;

(三)审批发展规划;

(四)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对培训中心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规章制度;

(二)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年度预算、决算;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要时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培训中心主任担任。

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可以连任一届。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主任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

(二)拟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聘请任课教师和班主任;

(四)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培训质量;

(五)负责培训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学校领导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学校二级学院是职业技能培训的协助单位,根据培训中心的工作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排相关人员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负责向学生宣传有关政策、动员学生参加相关培训、组织报名、发放证书等;

(三)协调安排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任课教师、班主任;

(四)完成与职业技能培训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应具有从业资格。

培训中心应当建立行政管理、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收费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各工作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聘请任课教师应以学校教师为主,根据需要可以外聘教师,聘请的任课教师应具有相应的任教资格,应明确任课教师的岗位职责。

培训中心应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任课教师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学校师资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应支持教师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应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场所、设备等教育教学资源。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应制定培训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开展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提高教学水平和培训质量。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发布。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按时参加年检,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质量评估,应将办学许可证放置在培训中心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培训中心行使下列权利:

(一)拟订并实施培训计划,招收培训学员;

(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三)对培训学员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四)聘请任课教师和班主任;

(五)按有关规定收费,并合理使用经费;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培训学员、任课教师、班主任和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为培训学员及其家长了解学员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有关规定为任课教师和班主任支付报酬;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内控机制,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培训中心应单独开立银行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会计账簿,并将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

(一)成立时学校的投入;

(二)培训收入;

(三)社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培训中心对学校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培训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九条  培训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培训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条  培训中心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培训中心外的投资。

培训中心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任课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设备的添置和更新等。

第三十一条  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培训中心在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由学校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培训中心变更名称、地址、培训范围、培训层次、法定代表人,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培训中心举办者的变更,须由学校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培训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学校要求终止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四条  培训中心终止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得到许可后由学校依法组织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由学校财务管理人员、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培训中心的结存资金中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培训中心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  培训中心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培训学员的费用;

(二)应发任课教师和班主任的报酬;

(三)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中心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610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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