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入学与注册
(二)凡参加成人高考被我校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凭有效证明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一个月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收取录取通知书、《湖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入学登记表》、前置毕业证复印件,并认真核实本人成人高等教育学籍数据。学员按规定交纳学费。
(四)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教育厅相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进行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患疾病或有特殊情况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学习纪律与考勤
(六)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工作、学习两不误,除认真搞好成人教育学习外,还应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七)集中面授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故不能按时到达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持医疗单位证明,事假须持工作单位证明。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面授期间按课时数统计出勤率,出勤率达70%以上者,方有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的资格。
四、学习成绩考核
(八)学员必须坚持平时自学,自定自学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学习任务。
(九) 教学计划开设的所有课程和有关实验等,均要进行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记入函授生成绩卡,归入本人函授学籍档案。学员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向学校申请,经准许后方可缓考。缓考时间安排在其他学生正常的补考时间内进行。
(十)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按百分制记分,考查以合格、不合格记载,学完一科结业一科。
(十一)学员应按时参加集中面授、辅导、实验、实习测验、考试。不参加某门课程面授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考试,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作出认真检讨,承认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可允许毕业前补考一次。
(十二)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次面授时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只记“及格”与“不及格”。补考及格成绩,成绩卡上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可给予最后一次补考机会,若补考再不及格或不按时参加补考者,该门课程做不及格处理。
(十三)凡擅自缺考、考试舞弊,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并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对旷考或考试舞弊,在成绩一览表中注明“旷考”或“舞弊”字样,并通报到学员所在单位。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获得一次补考机会。
五、转专业和转学
(十四)学员在报到时根据工作的变化可转专业。转专业须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能办理。禁止非医学类转入医学专业、艺术类转入非艺术专业学习。
(十五)学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入其他院校学习者,须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由学员到转入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将有关材料交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存档。
(十六)外校学员要求转入我校学习,须学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按照湖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程序办理。
六、休学与退学
(十七)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结业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累计仍有三门及以上不及格者(课程门数的计算方法:一门课程按教学计划规定分段结业,每一段算一门课程);
2、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集中面授,且一学年不交作业者;
3、自愿退学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6、因各种原因不能坚持自学者;
7、上级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十八)学员一般不予休学,如有特殊原因需休学者,经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须办理复学手续。
七、奖励与处分
(十九)学员毕业时按10%评选 “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需经班委会提名,班主任审核,各教学站(点)评定,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对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证书并通报学员所在单位。
(二十) 学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学习纪律的学员,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一)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对经教育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表现者,可减轻或撤销其处分。八、毕业和学位
(二十二)学员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鉴定符合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二十三)学员毕业时,要进行毕业鉴定。毕业鉴定由学校对学员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学习情况进行全面鉴定,作为对学员全面考核的依据。
(二十四)应届毕业的本科学员,符合条件的可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二十五)学生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可补办相应的毕业证明书。补办毕业证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教育厅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附则
(二十六)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