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科继教〔2016〕3号
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中小学幼儿教师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
学院
2016年11月18日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5〕1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培训指南的通知》(教师厅〔2016〕1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素质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师〔20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以下简称“教师培训”),包括“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国培计划”)和“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素质提升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省培计划”)。
第三条 “国培计划”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经费,“省培计划”由省财政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学校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教师培训由分管副校长领导,继续教育学院牵头组织,相关学院具体承担,学校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财务处、国资处、后勤处、保卫处、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网络管理中心、图书馆、校医院等部门共同参与、支持配合。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教师培训实施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协调、组织项目申报、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指导项目实施、监控教学质量、管理经费使用等。
相关项目承担学院是教师培训实施的实体,负责制定本学科培训方案、设置课程、安排教师、组织教学、管理学员、协助项目申报。
相关职能部门是教师培训实施的参与者。办公室负责提供公共课教室和大型活动场所,负责处理突出事件;教务处负责提供教学场所;财务处负责经费保障;国资处负责培训教育教学设备的添置与维护;后勤处负责学员伙食保障;保卫处负责学员安全保障;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培训需求调研与培训质量评价;图书馆负责提供学员图书资料借阅;校医院负责为学员治病提供服务,协助办公室处理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事件。
第六条 对外协议,包括“影子教师”跟岗实践基地、见习中小学、网络公司、培训合作高校、学员住宿酒店等合作协议,由继续教育学院拟定,按照学校合同审批程序签订。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我校承担的“国培计划”主要是乡村教师培训团队置换脱产研修项目,“省培计划”主要是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录教师培训项目。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科专业优势,积极申报其他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项目。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每年上半年组织相关学院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前应开展培训需求调研。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接到省教育厅培训项目任务后,将培训任务按学科分解,下达到相关学院,由相关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承担学院应按照《乡村教师培训团队置换脱产研修指南》等文件要求,组织专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设置课程,安排教师、安排学员食宿,落实见习学校、“影子教师”跟岗实践基地,做好培训前的各项目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相关学院应重视课程资源开发,并对培训生成性资源、参训学员培训成果进行加工升级,建设网络课程、微课程、案例课程等。应注重评价资源、实习见习资源、学员班务活动资源的收集与整理。
第十二条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按省教育厅项目管理要求,提交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第四章 学员管理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相关项目承担学院应根据教育厅参训学员名册,提前与学员及所在项目县取得联系。在学员报到时发放入学须知,告知学员培训期间的注意事项。
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以招标方式确定统一住宿酒店,相关项目承担学院应安排学员到指定酒店住宿,不得擅自安排学员分散住宿。
第十四条 学员培训期间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目活动。培训期间原则上不许请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由学员所在县市教育局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并报省继续教育中心备案。具体考勤制度由继续教育学院另外制定。
第十五条 相关项目承担学院应注意保护学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得组织有风险的集体活动。学员不得单独擅自外出活动。
学校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第十六条 培训期间应配备班主任。班主任组织本班学员开展积极向上的班级活动。
班主任工作职责由继续教育学院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20%的比例评选优秀学员。
第十八条 学员完成规定培训任务,各项考核合格,颁发结业证书。具体考核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另外制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培训经费使用遵循“合理安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十条 “国培计划”、“省培计划”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524号)(下称《管理办法》)、《湖北省教育厅关于省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使用指导导意见》(鄂教师〔2015〕7号)(下称《指导意见》)执行。
《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未明细部分,学校制定细则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培计划”项目经费按学校15%、继续教育学院10%、相关项目承担学院75%的比例分配。
“省培计划”项目经费按学校15%、继续教育学院15%、相关项目承担学院70%的比例分配。
其他培训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经费多少,由继续教育学院分配。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计提的经费为使用学校培训场地及设施、设备费,由学校财务处、教务处、国资处核算计提。学校计提的经费优先用于改善培训条件。
继续教育学院计提的经费用于组织需求调研和项目申报、组织研讨会议与工作会议、开展校际校县交流、质量监控与评价、结业汇报、制作培训文本资料、支付网络公司费用、补贴人数较少学科等。
项目承担学院的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学员食宿费、“影子教师”跟岗实践费、学生顶岗实习费、需求调研与课程研制等专家劳务费、课程论文指导费、教学管理与学员见习费、校内外教师课酬等。
第二十三条 校外专家讲课费按《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
校内教师课酬,属于《管理办法》支出的范围,但《管理办法》未设定具体发放标准。我校根据实际,规定发放标准为:
教师职称 |
课酬标准 |
教授或正高职称人员 |
250元/课时 |
副教授或副高职称人员 |
200元/课时 |
博士 |
180元/课时 |
讲师或中级职称人员 |
150元/课时 |
硕士 |
120元/课时 |
其他人员 |
100元/课时 |
班主任每天按2学时计算,标准为100元/课时。
第二十四条 培训需求调查分析、项目论证、课程研制、方案审定、绩效评价等有关活动专家劳务费,《指导意见》要求“参照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我校结合实际,按实际形成的结果付酬,标准以下:
活动项目 |
需求报告 |
项目申报 |
课程研制 |
方案设计 |
绩效评价 |
发放标准 |
1000元/份 |
1000元/份 |
2000元/学科 |
1000元/学科 |
5000元/份 |
第二十五条 培训经费中教师课酬、第二十中条专家劳务费不纳入绩效工资。暑期培训工作人员额外劳务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相关项目承担学院应按照《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和本办法制定经费预算方案,提交经费决算报告,确保“国培计划”、“省培计划”经费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由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各相关学院协助。培训结束后,评价结果上报省继续教育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继续教育学院、相关项目承担学院与行业企业建立继续教育联盟,承接行业企业、社会组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能力提升培训。培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