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客观、公正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针,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确保职业技能鉴定的有效性。
二、遵循“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原则,增强职业技能鉴定公信度。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不得参加与鉴定考试有关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四、坚持公正性、制约性原则,规范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五、建立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考生守则、监考人员守则、考评人员守则等。
六、对每个鉴定职业(工种)配备符合资格条件、满足工作需要的考评人员。
七、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人、考务管理人员等。
八、依法依规办事,规范办事程序。公开鉴定要求、工作流程等。
九、按照许可的鉴定职业(工种)、等级、鉴定范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十、按规定对每批次鉴定进行申报,审查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十一、按照各职业(工种)的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初审,不得协助伪造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欺骗复审部门。
十二、按照规定布置考场。鉴定考试原则上在鉴定所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在鉴定所以外的地方设置考场,确需在鉴定所外进行的,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十三、按照规定准备操作技能考核所需的场地、材料等,保证设备完好,制定并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十四、严格执行鉴定工作规程和考场规则。实行考评组长负责制,考评记录真实完整。
十五、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对考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
十六、使用国家题库和省题库试题组织实施鉴定,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擅自编制试题。
十七、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保密规定,设专用保密场所和设备存放试卷。
十八、统一阅卷评分标准和程序,鉴定成绩汇总、登录应真实无误,记分人员和校对人员签名负责。
十九、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充分发挥监考人员的监督作用,确保鉴定质量。
二十、建立齐全的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二十一、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核发程序,由上级核发证书。
二十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
二十三、建立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二十四、职业技能鉴定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湖北科技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