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科办发〔2016〕75号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章程(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湖北科技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培训管理,维护学校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科技学院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是学校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非营利性法人单位。
培训中心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培训中心由湖北科技学院单独出资举办,住所为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88号,湖北科技学院温泉新校区。
第四条 培训中心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社会道德规范,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尊重教育教学规律。
第五条 培训中心的教育理念为:求真创新,增智提能。
培训中心的办学宗旨是:提高培训教学质量,提升学员技能水平。
第六条 培训中心的审批机关是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咸宁市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培训中心的培训专业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电子商务、旅游管理、广告设计、育婴、按摩、秘书、心理咨询。
培训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申报新的培训专业。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层次为:中、高级技能培训。
第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对象为:学校学生和社会人员。
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形式为:业余或脱产。
第十一条 培训中心开展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培训等业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培训中心以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为依托,受学校党委、行政领导。
学校以开办时的出资额为限对培训中心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对培训中心行使下列职权:
(一)任免主任、副主任;
(二)审定章程;
(三)审批发展规划;
(四)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对培训中心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规章制度;
(二)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年度预算、决算;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要时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培训中心主任担任。
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可以连任一届。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主任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
(二)拟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聘请任课教师和班主任;
(四)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培训质量;
(五)负责培训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学校领导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学校二级学院是职业技能培训的协助单位,根据培训中心的工作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排相关人员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负责向学生宣传有关政策、动员学生参加相关培训、组织报名、发放证书等;
(三)协调安排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任课教师、班主任;
(四)完成与职业技能培训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应具有从业资格。
培训中心应当建立行政管理、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收费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各工作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聘请任课教师应以学校教师为主,根据需要可以外聘教师,聘请的任课教师应具有相应的任教资格,应明确任课教师的岗位职责。
培训中心应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任课教师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学校师资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应支持教师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应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场所、设备等教育教学资源。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应制定培训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开展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提高教学水平和培训质量。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发布。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按时参加年检,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质量评估,应将办学许可证放置在培训中心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培训中心行使下列权利:
(一)拟订并实施培训计划,招收培训学员;
(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三)对培训学员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四)聘请任课教师和班主任;
(五)按有关规定收费,并合理使用经费;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培训学员、任课教师、班主任和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为培训学员及其家长了解学员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有关规定为任课教师和班主任支付报酬;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内控机制,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培训中心应单独开立银行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会计账簿,并将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
(一)成立时学校的投入;
(二)培训收入;
(三)社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培训中心对学校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培训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九条 培训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培训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条 培训中心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培训中心外的投资。
培训中心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任课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设备的添置和更新等。
第三十一条 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培训中心在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由学校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培训中心变更名称、地址、培训范围、培训层次、法定代表人,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培训中心举办者的变更,须由学校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培训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学校要求终止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四条 培训中心终止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得到许可后由学校依法组织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由学校财务管理人员、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培训中心的结存资金中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培训中心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 培训中心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培训学员的费用;
(二)应发任课教师和班主任的报酬;
(三)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中心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印发